咨询内容:我公司想注销在滁州的分公司,工商部门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,由于分公司2014年4月29日成立后未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,无税收出入,请问此种情况如何办理清税证明?? 回复内容:你好,根据相关规定,如果对已纳入“三证合一”登记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办理注销时,可向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办理清税,清理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地税双方的清税结果出具《清税证明》;未纳入范围的纳税人,可向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办理清税,信息在国地税传递,共同出具《清税证明》。对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利用发票的纳税人,即使办理注销 部门:征管科技科 答复时间:2017-09-22 08:49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,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,不作为执法依据 |